烟台市互联网网站备案须知
一、互联网网站备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报公安机关备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至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网络监察部门备案”;《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备案范围
凡网络系统维护权或服务器位于烟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通过空间租赁、主机托管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网上服务的网站,均须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安全备案登记手续。
三、备案程序
(一)到烟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或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领取《网站信息安全登记表》一式两份,或在本网站下载。
(二)网站将备案登记材料在三十日内交烟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或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由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经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合格的网站,上报烟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复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备案登记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网站,由烟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责令限期整改,经两次整改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备案。
(四)影响范围较大、会员较多的网站由烟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五)网上备案:
1、点击“我要备案”,填写备案信息;
2、备案信息填写完毕,网站会自动生成备案代码,将备案代码添加到你的网站主页右下角;
3、到公安机关提交备案材料,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你网站右下角图标处会显示备案证书号等信息。
四、备案罚则
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予以警告、罚款、停机整顿等处罚。
备 案 材 料 清 单
1、烟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统一印制的《网站信息安全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个人网站须提交所有者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网站用途及栏目说明性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经营性网站须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主管领导、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4、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5、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2)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6)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7)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8)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6、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方案。包括:
(1)保存3个月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IP地址分配及使用情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拨号用户上网的起止时间和对应IP地址,交互式栏目的信息等;
(2)安全审计或预警措施;
(3)开设邮件服务的,须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的技术措施;
(4)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措施和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
(5)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7、从事刊载新闻的网站须提交新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从事网络视听的网站须提交广电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下载《网站信息安全登记表》等材料